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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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变更需要的条件是: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就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 (二)该变更行为不得超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关系; (三)变更履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条件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或者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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