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1. 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 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 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 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 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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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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