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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如果一方构成了轻伤以上,受害人构成轻伤,打人者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即由国家追究其责任,因为轻伤是故意伤害罪量刑的起点。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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