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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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应通过下列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2、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3、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 4、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保护未成年人等其他方式。
未成年合法权益有以下这些:生命健康权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姓名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受教育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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