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