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乃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罚。能否享受有薪产假,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答案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以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两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的规定判断,超生第二胎是不能享受有薪产假的。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女职工超生是不享受有薪产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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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仍然罚款。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只要超生,就应当缴纳罚款,不管是否取消限制政策。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拒不缴纳的,当地计生部门可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处滞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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