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的许升律师说,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交易蒙上了一层阴影。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行为,仅靠道义来制约它是远远不够的,网购市场的无序,也暴露出我国现行法令法规的许多缺陷——— 责任主体不明:网络交易中,销售商一般仅展示商品的外观,告知消费者汇款账号及购物电话,却不履行告知企业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住所地等,消费者茫然无知,一旦产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网络上仅提供产品简介及简短产品画面,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大量合法知情权被剥夺。 证据难以调取:网络购物程序过于简单,买卖双方一般没有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进行具体的书面约定,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给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加上异地调查将产生许多难以意料的困难和问题,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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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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