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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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1)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3)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1)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2)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3)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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