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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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其所有权由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这种房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可直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属于个人不予分配,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夫妻是否离婚,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被拆迁人就是夫妻两个人,相应的补偿受益人也是夫妻两个人。因此,如果房产被拆迁的,夫妻双方需要对拆迁款进行具体协议约定分割。至于具体分割情况,由双方来具体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形式来由法庭来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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