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
针对生产、销售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依据?工商部门会怎么处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罚依据: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三无产品的,该销售者会先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接着会被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还会被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那么会被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该行为,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