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选聘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不过是一个义务主体罢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则成了义务主体,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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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一)物业职责范围: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 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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