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选聘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不过是一个义务主体罢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则成了义务主体,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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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职责范围: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 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应该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当物业公司不能履行物业合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合同。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物业公司对所管理的内容采取重大措施时,应该经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如公共设施的重大修缮,拆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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