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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2023-06-07 2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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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7 回复

专业分析:

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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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人数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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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人数依据实际查处到的人数来确定,拐卖一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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