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出生公证书程序:《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上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姓名等,出国出境入员办理出生证明书的公证,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如果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无出生证的话,须向公证处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详细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和现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证件材料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由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申请表,回答经办人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公证处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种种材料没有疑误,便出具出生公证书。涉外出生公证书用中文写就,附外文翻译件(大多是英文翻译件,有些需翻译成所赴国家的文字)、两件都须有公证处的钢印,中文件上须有公证员的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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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手续,需要提交涉外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等材料;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审查涉外继承公证;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出具公证书。
1、涉外结婚公证的,申请人要向住所地涉外公证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要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一方死亡证书等;3、没登记结婚,按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4、涉外结婚的,要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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