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7月1日起,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正式合并实施,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以下问题要再次明确一下: 1.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须随用人单位连续缴纳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两险合并实施后,参加云南省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转移接续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金。 3.两险合并时参加云南省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17年9月20日之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省本级医保的连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自2017年7月1日后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7年9月20日之后转移接续的,参加省本级医保的连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自转移接续后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在昆明市无上年度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记录的,按用人单位当年实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均月缴费基数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5.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过昆明市及昆明市以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生育医疗待遇的,按照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中断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2个月以内按续保时的基数和费率补缴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人在中断缴费期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2个月以上补缴的,其连续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中断缴费期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 7.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的提供《生育服务证》,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2)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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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正在试点合并,在全国地区内还没统一合并。生育保险是女性在怀孕直到分娩完成之间所产生检查费,住院费,接生费等费用的报销。而医疗保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费用进行报销的保险,医疗保险包括了怀孕所需的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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