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的追讨: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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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与《住房公积金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管理部接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转账支票进行审核,补缴确认后,接柜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留存。
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已故职工的家属能够进行追偿。其家属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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