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劳动仲裁时,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 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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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支付,劳动仲裁的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受理之后,依法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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