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特别是一般集资纠纷的界限有时候很容易混淆。怎样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就显得十分重要。以下是为大家整理了几点关于集资诈骗罪与集资纠纷的区别: (一)、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 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当事人,对集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观上有履行的诚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三)、考察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的当事人,在违约后不会故意逃避责任;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然会采取潜逃抵赖等方法进行逃避,使投资者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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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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