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两个罪的共同点:一是都是非法集资;二是在客观方面都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非法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的行为;三是两罪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两罪的不同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了亏损,无法兑现其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相同的。 (2)犯罪行为不同。前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这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要件;而后罪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后罪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还具有返还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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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中犯罪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在后者中犯罪行为人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金融秩序的同时还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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