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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中关于出生证明的相关规定及上户口的方案

2023-09-04 11: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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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回复

专业分析:

《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 有如下上户口方案 1、孩子属于婚前出生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户籍办的要求补全各种资料,孩子就可顺利入户登记了。 2、按政策要求缴纳一定年限的计划外生育费才可办理入户登记。有些家庭,不愿交纳相关费用,等孩子大了,不得不上户口的时候,办理起来就会麻烦些,为了证明孩子是亲生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3、抱养的孩子,上户口操作起来也很麻烦。先看你是不是合法领养的。如果符合领养条件,办理了相关的领养登记手续,是可以带着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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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每联都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式样应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时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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