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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作出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判决。因一方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辜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生活。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以自由协商处理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这种情况又细分为以下两点: 1、婚前取得产权证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 同样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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