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是指发行人通过国际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份,并将该股票在境外的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融资结构,此类募股通常采取公开发售与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的证券法规将依此类结构募集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实践中所称的“H股”、“N股”、“S股”等均属之。 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的特点在于:⑴其发行人为根据我国有关公司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为中国法人,但规范公司行为的公司章程已根据股票上市地法律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因而大体解决了中外法律差异;⑵其股票发行与承销通常由国际性金融机构担任主承销人和保荐人,并且按照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采取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⑶其招股说明书须采取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的招股章程和信息备忘录形式,并且须符合该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⑷经审计的发行人会计报表通过国际调整表须符合股票上市地会计准则,同时应符合中国会计准则;⑸有关发行人公司的发行申请、上市审核等行为实际受到股票上市地和发行地法律的支配,但发行人公司首先须履行中国有关的申请审批手续;⑹有关发行人公司及其股东的持续性责任、上市承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交易规则等安排应符合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 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充分利用了市场所在国的外汇制度、法律制度、证券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采用了国际股票融资实践中惯常的组织方式,故其发行效率和股票流动性均优于境内上市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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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的条件: (1)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2)申请公司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境外融资额不应少于5000万美元; (3)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稳定的高级管理层; (4)上市后分红派息要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5)申请公司要严格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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