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楷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外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在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镜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因此,这里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所以,即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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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四、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隐瞒了他在境外的存款的。根据其当事人隐瞒的数量的大小,以及事件的严重情况来给与处罚,若当事人的情节较轻的,可以仅给予行政处罚和警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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