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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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按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及处理;当事人之间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租房违约的处理如下: 1、如果出租人不能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提供出租物给承租人而违约的,则需要支付本月两倍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给承租人; 2、无法提供约定的出租物的,但承租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出租人没逾期一日,则需要向承租人支付本月租金日利率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3、如果出租人无法及时交出出租物是因为在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承租人组织维修的,则出租方应当支付给承租方费用,或者抵扣租金; 4、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违约的,则应当按照本月租金的两倍支付给承租人违约金,如果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够弥补承租方的,则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果出租房因为出租物是非法的而导致无法出租的,则需要赔偿承租方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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