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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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利息一般是以单利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欠条,约定了以复利进行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总数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复利,要保证利息总额不超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利息已经给付的,需要返还。
民间借贷能计算复利,但是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当事人需要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利率超过上述范围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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