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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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银行并不属于上述主体,所以银行贷款并不属于民间借贷。
如果向银行贷款出现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该银行贷款不可用于民间借贷。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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