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散裁决是否应同时对公司的清算问题作出一并裁决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即是关于公司僵局而由人民法院裁决解散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解散的裁决作出时,并不同时对公司清算问题作出裁决,而是给公司十五天的时间,由其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未自行组织清算的,则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级进行清算。 2、股东可否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来看,公司逾期不能自行组织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股东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公司逾期未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特别是作为诉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方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一方面,从诉讼机理上来看,作为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理所当然具有申请对解散公司的裁决进行执行的权力;另一方面,公司是否进行清算,对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公司的解散不仅涉及到公司债务的清偿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因为公司股东享有剩余财产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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