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上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腐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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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可参考的凭证有出勤表、工资条等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
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的凭证如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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