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当明确,《解释》第二十六条从保护农民工利益角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本应由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在发包人所欠工程款未到约定的付款期限(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发包人主张该款。 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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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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