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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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效力的理解,主要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两方面来理解。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而法定的撤销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的规定如下:
赠与合同有法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已经承诺就成立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如果就财产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赠与合同就生效了。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撤销情形: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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