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义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建(构)筑物占压管道燃气管线、缸、阀、井等燃气设施;(二)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三)在架空、桥下过河明设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架设、悬空其它管道或设施;(四)在燃气设施抢修现场围观、妨碍抢修、扰乱抢修秩序、强行通过燃气设施抢修警戒区;(五)堆放物品、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钻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动用明火;(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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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市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电)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市区内、外地下电信设施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3米; (三)室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1米; (四)野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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