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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登记和规定建设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造成损害

2022-01-20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义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建(构)筑物占压管道燃气管线、缸、阀、井等燃气设施;(二)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三)在架空、桥下过河明设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架设、悬空其它管道或设施;(四)在燃气设施抢修现场围观、妨碍抢修、扰乱抢修秩序、强行通过燃气设施抢修警戒区;(五)堆放物品、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钻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动用明火;(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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