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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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转让公司股权有下列限制: (1)封闭性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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