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有一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注意审查出让方: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参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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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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