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中介方的收费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约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期间,如约定其服务期间从寻找潜在买家直至房屋产权过户为止,负责协助签署合同、提供信息和咨询、代办贷款、产权过户及评估等,并就其全部服务收取总的居间费用;二是分别约定其服务项目及每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审理中,需要区分已经提供的服务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确定应予退还的费用。四、对于信息服务费,即中介方就交易行为提供的信息和咨询所收取的费用,一方面,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交易,但中介方确已提供居间服务,应就其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面,买卖双方的合同因受房屋新政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不存在一方违约,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从公平原则入手,结合个案情况对信息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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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问题。谓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是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面,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三、商品房套型误差; 四、贷款申请未获批准; 五、开发商迟延交楼; 六、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以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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