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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调整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该怎么办

2020-10-17 15: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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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7 回复

专业分析:

记者: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您认为该规定对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是否恰当? 薛宁兰:严格地讲,家庭成员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近亲属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现实生活中,这些近亲属有些是有共同生活关系的,通常称之为家庭成员,有些则没有共同生活关系。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本身并无不当,但以之作为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 我认为,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确定不要侧重于暴力发生的场合,而应强调主体之间有无特定的亲密关系。亲属关系当然是一种亲密关系,只要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他们之间的暴力就是家庭暴力。实际上,我国当前即便是父母子女,很多也不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儿媳和女婿,自然多不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将本法所称家庭成员限定在具有婚姻、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是否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这些直系姻亲,并没有明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并不属于近亲属,但是,一定比例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儿媳和公婆之间、女婿和岳父母之间的。 再次,我国民法通则、刑诉法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存在差异。法律对同一概念解释不一的现状表明,我国制定民法典,完善婚姻家庭编时,应增加亲属的通则规定,对亲属的种类、近亲属的范围等作出界定。鉴于此,反家暴法对主体范围的界定无需必须遵循现行法,可以有所突破,第二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可以通过列举性规定,将直系姻亲包括进来。或者,修改第一款,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具有婚姻、血缘、姻亲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一方侵害另一方身体、性、精神等的行为。这样便无需对家庭成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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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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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只是在立法前向社会征求意见,还没有形成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因此,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具有效力的文件必须是有权部门正式颁布实施的盖了公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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