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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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未签合同:建设工程双方未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未就建设工程结算价款达成具体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审核确定。合同互惠义务完成后,可要求支付相关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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