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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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点: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特赦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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