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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车辆是否属于损害赔偿范围?

2022-10-19 15: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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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9 回复

专业分析:

车辆被追尾,一般由追尾一方车主负责赔偿车损减值,车辆减值是指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维修和鉴定后,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在交易中可能减少的损失。车损减值属于财产损失之一种,从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来看,车损减值不属于理赔范围。当事人提起车损减值,应当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做车损减值鉴定。对车损减值有争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二)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三)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四)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如果受损车辆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受损车辆一方可以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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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行费不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损失赔偿额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预期可得的利益,但不包括违约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到或者不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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