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的共同被告,在上诉状中不能作为第三人单独列出,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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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第三人的列明方式: 1.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一般是为了查明案情或者与案件有牵连才参加诉讼的。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也才可能被上诉。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那其地位是上诉人,要注明原审第三人;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原审原告上诉的,其地位就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如果是原审原告上诉或者原审被告对原告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是通过提起诉讼参与到本诉中去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其地位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如果是原审被告不服,并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的,其地位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如果是原审原告或着是原审被告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起诉状中能列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民事起诉状中列被告和第三人。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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