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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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