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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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有效的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 (三)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进行完善; (四)对于外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法律规定; (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进行完善; (六)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应该和国际接轨; (七)在网络环境下,增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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