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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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变更名称是需要核名的。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个体户变更名称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进行核名的。依照我国相关法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件,且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向有关机构申请变更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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