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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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群众团体的职工,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退休: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累计工龄已经在十年以上的可以退休。经过医院的鉴定,男方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年满五十周岁的,应准予其退休。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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