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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 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如果企业确实损害了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且劳动者能够提供基础证据的,一般投诉都能得到解决。否则,劳动监察大队有可能不予受理。一般劳资纠纷有以下两种解决途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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