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六)对遗弃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七)对贫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八)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老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或者优先安排机构养老;(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重度残疾人家庭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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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残疾人(含视力、肢体、智力残疾)持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事处残联开具区残联统一提供的残疾程度鉴定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重残鉴定证明。
残疾人离婚没有相关政府保障措施,但离婚时,如果一方是残疾人的,在生活方面确实存在困难的,而对方又有经济负担能力的,那么在财产分割方面以及其他各方面,都应当给予残疾人的一方适当的帮助,具体的办法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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