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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1)被继承人遗产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2)被继承人遗产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 (3)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继承房产类不动产时,因需要进行产权变更,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继承被继承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但需要按0.05%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和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因属于赠与行为,要按3%税率缴纳契税,按0.05%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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