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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撤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告知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各要素相互独立,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者各要素其中之一不一致的,即构成未告知。主要遇到以下情况: (1)告知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与正式处罚决定不一致; (2)告知内容缺少其中一个要素。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就影响当事人对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失去兼听则明的适当机会,增加了蛮横、武断处罚的几率,这种作法对法定程序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能够保护的实体权益就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中应将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作为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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