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通常情况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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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新规定如下: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遇到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该事故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应当享有工伤赔偿待遇,在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
工伤认定中止的法律规定如下: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但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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