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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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受理事实清楚作出决定;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工伤认定中止的法律规定如下: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但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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